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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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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蔡律师(到访请提前预约)

律师楼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9号世纪豪庭19层(福田中心区车公庙“招商银行大厦”对面。乘车:深航大厦站 招商银行大厦站 车公庙地铁站C出口)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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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是某公司班长,2008年3月13日应上夜班,但其请假休息,与白班职工李某等5人去喝酒。21时左右,几人先后回到宿舍。因琐事,李某与同宿舍职工吴某发生争执,被同事劝开后,吴某仍不服气,又到宿舍外寻找凶器,意图对李某进行报复。魏某赶到,对吴某进行劝说,被其失手打成重伤。

魏某当即对吴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追加所在公司为第三人。法院终裁决魏某劝阻行为不属于履行单位职务范畴,由吴某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9年3月,魏某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年6月,接到“不予认定工伤”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对此,魏某于2009年8月对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了行政诉讼。

本案焦点:魏某劝架行为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范畴

分析如下:首先,本案中魏某受伤地点是公司宿舍,不属于工作场所其次,吴某实施伤害的行为和魏某当时的劝阻行为起因为职工口角琐事,均不属为公司执行公务的职务行为第三,魏某受伤时间是在请假休息期间,而非工作时间。

综上所述,魏某受伤时间、地点、原因均不具“因工负伤”属性,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二审法院也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已违法,你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不用等30天后离职,现在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拒绝你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就应到当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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