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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深圳市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名称

诊所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的名称、地址相一致。名称不得与深圳市管辖区域内现有医疗机构名称重复。

二、科室

(一)诊所可设置1-4个诊疗科目。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可选设医学检验科(化验室)、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药房、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或可选由其他合法机构提供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相关服务,并可不配备相应人员和设备。

三、人员

(一)每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临床工作满5年,并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在本机构的,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设置一个诊疗科目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应增配0.5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房屋

诊所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洁、污相对分开,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单一诊疗科目的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至少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并至少增加一个诊室。增加口腔科的,按口腔诊所标准设置。

(二)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1.每诊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设有诊桌、诊椅、诊床、手卫生设施、空气消毒设施;

2.治疗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设有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手卫生设施、空气消毒设施;

3.处置室(配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应有洁污分区,设有处置台、手卫生设施、空气消毒设施;

4.设有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地面和墙面要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设有上下水、紫外线消毒灯。

(三)选设科室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1.选设医学检验科(化验室),化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应设有操作台,至少配备有血、尿常规分析仪,冰箱。

2.选设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应设立X光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设牙片机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设牙科全景机或牙科CT机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并应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选设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应设立超声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至少配备有超声检查设备、诊床。

选设医学影像科(心电诊断专业)应设立心电图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至少配备有心电图机、诊床。

3.选设药房,药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中、西药房分设,应设有药柜,发药台,至少配备有冰箱、空调。

4.选设观察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设有观察病床,至少配备有供氧设备和急救设备。

5.选设消毒供应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设有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无菌物品存放室。

6.设置输液区等治疗区的,应设有空气消毒设施。

(四)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

(五)诊所内不得设置与诊疗无关的业务用房。

(六)诊所悬挂标牌应与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一致。

(七)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电梯等要经相应部门的检测验收合格。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诊床、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规章制度

(一)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二)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医疗质量控制、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管理;

(三)具有病历本、处方、发票和医疗服务价格清单;

(四)设有医疗美容科的,建立医疗美容项目分级和管理制度,美容外科仅限开展一级项目。


口腔诊所

口腔诊所是为患者提供口腔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口腔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名称

口腔诊所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的名称、地址相一致。名称不得与深圳市管辖区域内现有医疗机构名称重复。

二、科室

(一)至少设有口腔科,口腔综合治疗台不少于1台;

(二)选设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

三、人员

(一)医师。

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后,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并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在本机构的,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房屋

口腔诊所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洁、污相对分开,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口腔诊所可设1-4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牙椅),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1. 设置消毒供应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设有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无菌物品存放室。

2.设有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地面和墙面要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设有上下水、紫外线消毒灯。

(三)选设科室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1.选设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应设立X光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设牙片机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设牙科全景机或牙科CT机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并须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2.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应符合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四)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

(五)诊所内不得设置与诊疗无关的业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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