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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购房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不想买房了定金能不能退还,要看具体的情况:(一)如果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的,那么不想买房的话,定金可以退回。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二)如果不想买房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等行为,或者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协商不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是应当退还购房定金。(三)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比如,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购房者无力支付房款,那么也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很多人知道购房过程中有一个定金,往往是在签订居间协议,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支付,用于保证买卖双方履行居间协议或定金合同,在约定的时候以约定的条款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将被没收。以上内容是关于“交了定金不想买房,定金怎么退”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购房的朋友能有所帮助。事实上,购房定金能不能要回来主要是要看该情况符不符合退还定金的条件,只有符合了法定或者是约定的退还定金的条件,购房定金才有可能被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