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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会展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方式:对本市组展承办单位承担的实际展位费、搭建装修费,以及会务费、承办费、中心展位装修和配套活动费用给予资助。A.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统一装修布展费,按照每个展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每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中心展台装修费每标准展位资助额不超过15000元。

国家部委、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指令或要求我市组团参加的市外国内经贸信息类展会,对组团装修布展有明确要求的,由意向承办单位或相关部门于展会举办前3个月提交装修布展预算,报市经贸信息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实施,装修布展经费标准可在前款规定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B.展位费:对承办单位及参团企业承担的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给予资助。如承办单位及参团企业已享受租金减免、价格折让、其他财政资助等优惠,则按扣除相应部分后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资助。C.会务费:对展会承办单位的差旅费、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宣传费等会务费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20%。其中:1.差旅费: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按不超过5人/次,在展会期间给予交通、食宿费用补助。交通参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余人员标准报销,食宿费按每人每天330元标准报销。2.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每次不超过2万元,据实核定。3.宣传费:每次不超过5万元,据实核定。新闻发布会原则上不安排,特殊情况报市经贸信息部门据实核定。4.配套经贸活动费:对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组团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给予资助。每次展会配套经贸活动费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据实核定。5.承办费:对承办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每次5万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