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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1)对涉及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照面记载事项(即名称、主体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2015年7月1日后新办的商事主体,统一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办理变更,无需再到税务登记部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2015年6月30日之前成立的商事主体,应先核对变更前事项与税务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处理后再提交变更申请。


(2)对除名称、主体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照外信息(如经营范围、投资方、合伙人、业主、联系电话等),仍按现行变更登记模式办理,维持目前变更流程。即先到工商变更,再到税务部门变更。


(3)商事主体变更后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领取新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同时需交回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等相关证照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