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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的婚姻事务部门是由具有长期法院、民政系统工作经验的律师为核心组建, 不仅具有极高的法律素养,而且在心里疏导,矛盾化解方面也颇有建树,迄今为止已

处理各类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导致的案件上千宗,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了帮助。一、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莫让孩子受到再一次的伤害


(一)案例


原告王某辉与被告柴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10月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9月12日生育女儿王某瑶,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王某辉与柴某曾因非婚生女王某瑶的抚养权纠纷诉至法院,2015年6月2日,鹤壁市浚县人民法院判决非婚生女王某瑶暂随原告柴某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2015年7月20日,原告王某辉因探望权纠纷到法院起诉。


(二)裁判结果


浚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王某瑶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作为父亲,有权探望王某瑶。现双方对原告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有不同意见,法院本着既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女儿同父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解除同居关系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子女今后身心健康成长,又能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原告王某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于每月第一周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探望女儿王某瑶一次,被告柴某应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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