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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区劳动仲裁委

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27号


如果您的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抓走该怎么办? 蔡律师

出现上述情况,首先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您可以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一下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此时,很多当事人误认为家属或亲戚可以去看守所探望当事人,因为犯罪嫌疑人处于刑事侦查阶段,所以只有民警和律师才能到看守所探望犯罪嫌疑人,家属或亲戚是不允许探望的。家属或亲戚应该为他委托律师,因为这时律师是可以进入看守所与他见面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鉴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和现阶段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时有刑讯或者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的状况,我认为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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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蔡律师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2006年4月,外籍男子L在沈阳市一家著名外语培训学校P任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一年,从2006年6月20日至2007年6月20日,月工资7000元,同时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双方可以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在试用期内,2006年8月,L以书面形式向外语学校提出辞职申请,并在继续工作一周后离开外语学校。随后,当L向外语学校P索要应得的工资时,遭到了学校的拒绝,并以种种借口推托。L无奈之下,找到了笔者,于是笔者作为其代理人,开始了为他维权的过程。

为了及时快速地把事情处理完毕,实现委托人的委托意愿,保护其合法权益。笔者以代理律师的身份,找到了委托人所在的外语学校,与其协商,期望能够以调解的方式快速地处理此案,这也是从降低当事人双方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考虑。笔者在代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多次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在委托人的同意下,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研究如何更好地解决双方的纠纷,只有在谈判协商无望之后,才会进入到诉讼程序。笔者认为,诉讼程序是双方没有办法解决争议问题后,才会选择的法律程序,其实有很多的纠纷或法律诉讼,如果做到充分的协商和谈判的话,都有可能以双方双赢的方式解决,化解矛盾和纠纷。而诉讼的结果,只能是单方获胜。对此,笔者还是深有心得的。

这件案子,虽然也经过了笔者与外语学校的商谈,希望尽力促成合理解决,但是由于对方的立场、态度问题,不同意支付拖欠的薪水,所以,和解无望,只能进入到法律程序。

深圳龙岗区劳动仲裁委

深圳龙岗区劳动仲裁委电话

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先裁后诉,我们在准备了证据之后,启动了劳动仲裁程序。由于这是一起涉外案件,申请人是外籍人士,所以劳动仲裁机关及后来的法院,都以特殊程序来对待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这也给本案的代理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首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面临的两个问题:

1、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所遇到的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外籍人在中国工作,需持有“外国人就业许可证”,要求申请人出具该证件,否则将按照非法务工不受保护处理。

根据笔者所掌握的相关法规信息来看,委托人L在中国从事教师工作,教授英语,他持有外国专家局发放的外国专家证,持有该证件的,可以免办就业许可证。经过笔者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探讨和磋商,笔者也出具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后,其同意受理了笔者的意见,该案件经过立案,进入到审理阶段,也就出现了下一个法律问题。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外语学校未在工商登记注册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经过笔者的坚持,在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充分地探讨之后,笔者以为可以进入到案件的实体审理阶段,殊不知,又出现了另外一个程序性的法律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外语学校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所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所以竟做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虽然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进入到实体审理阶段,但是拿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后”也可以进入到法院的诉讼程序,因为即使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胜诉,我们的主张得到支持,但对方也可能会起诉到法院,要求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从这个角度考虑的话,我们尽可以不去考虑这份“不予受理通知书”,因为笔者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所形成的职业习惯使然,在每一个法律细节上,都尽力做到严谨、审慎,并力求在每一个环节都期望依法解决。所以,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这份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前,笔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自己的意见,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对此,笔者也查找到了法律依据。根据劳办发[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要该争议标的符合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也就是说该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

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笔者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3月27日,该案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在起诉书中,笔者作为代理律师,依法为委托人列举了四项诉讼请求,除了依法给付拖欠的工资之外,还包括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因为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下来,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要高于所拖欠的工资,笔者认为,这些都是被告外语学校应该给付的费用。由于我们准备充分,组织了完备的证据,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开庭过程比较顺利。在法庭上,对方同意调解,愿意支付所欠的全部工资,而且是即时清结,也就是当庭给付拖欠的全部工资。由于该案件属于涉外案件,如果经由法院判决或作出民事调解书的话,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因为需要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这在时间上无疑又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所以考虑到这一点,当事人放弃了对外语学校的违约的诉讼请求,同意调解,得到了被告拖欠的薪水。看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当事人对此感到十分高兴。

[案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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